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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1996年6月3日,根据迪发〔1996〕7号文件精神,成立迪庆藏族自治州土地矿产管理局。
2002年机构改革后,在原州土地矿产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规划政策法规科、耕地保护地籍测绘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五个职能科室,将原州计划委员会国土区划办、国土整治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原州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原城乡建设局的测绘管理职能划入州国土资源局,截止2006年,全局行政人员12人,工勤人员5人,事业编制人员3人,退休3人,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干部9人。
2、迪庆州国土资源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迪庆州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我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州国土资源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各县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州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全州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及我州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和检查全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
(五)拟定全州的地籍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拟定我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承担全州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州地质资料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州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八)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下同)的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拟定全州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评审结果。
(十)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用使用;负责国家和省及州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资产。
(十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办法;参与全州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计划监督实施;指导各县移民搬迁工作;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州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州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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